从康美药业案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治理责任
发布人:王辉艳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次数:7560

从康美药业案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治理责任

专业领域/方向:财务管理

适用课程:《高级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

选用课程:《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与上市筹划》《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编写目的:本案例旨在引导学员进一步关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根据本案例资料,一方面,学员可以进一步熟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现状及其运行情况,目前实践中还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不足;另一方面,学员可以从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出发,准确理解基于信托责任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以及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公司治理责任,客观科学分析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拓展学员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研究思路和领域。

知 识 点公司治理

关 键 词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财务造假

中文摘要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独立董事因被认定为未尽勤勉义务,分别被中国证监会给予严厉行政处罚和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初衷是为了解决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考虑到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相关理论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完善,在实践中反映出的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所以,本案例在素材选取、题目设计上都侧重于引导学员关注独立董事的治理责任以及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

英文摘要In the kangmei Pharmaceutical financial fraud case,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was identified as failing to perform the duty of diligence, and was given sever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by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and sentenced to hug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by Gu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introducing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to the governance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is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caused by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ensur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Considering that the theories related to independent directors' participation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need to be further enriched and improved, and many problems reflected in practice ne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this case focuses on guiding students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governance responsibilitie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relevant systems in terms of material selection and topic design.

    从康美药业案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治理责任

20181228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18)(以下简称:康美药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2019517日,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部分资金被转出炒股,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坐实;2020514日,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江镇平等五位独立董事被认定未尽勤勉义务,应当对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罚款;20211112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其中,判决江镇平等5位曾任或在职的独立董事分别承担5%10%的连带责任,赔偿金额分别达1.23亿元或2.46亿元的“天价”,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震惊市场的康美药业案一审落槌后,“天价赔偿”引起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大讨论,社会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该”,这样可以治一治那些不负责任的独立董事;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不应该让独立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专业审计机构都不能发现的财务造假而作为兼职的独立董事很难发现。同时,部分人认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没有作用,可有可无,取消独立董事,还可以为上市公司节约成本开支。康美药业案一审落槌后,上市公司出现了一波“独立董事辞职潮”。

一、背景资料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及我国现状

回顾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历程,是在股份公司发展的困难时期,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最早、最为完善的国家。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建议公众股份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对独立董事角色进行界定。1940年美国证监会(SEC)开始鼓励上市公司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英国在二十世纪早期也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从世界范围看独立董事制度兴起则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1977年纽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职权做了相关规定。2013年美国公众公司85%的董事均为独立董事,2018年标普500公司董事会的平均规模是10.8人,独立董事平均占比85%,董事会平均有9.2个独立董事、1.6个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引入公司治理的初衷是防范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引入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保证董事会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对管理层形成监督,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到今天,由于各国股权架构以及公司治理所呈现问题的不同,关于独立董事主要功能大概分为两种:一种认为独立董事的使命就是监督管理层,解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在美国等股权分散的国家比较典型。纽交所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中占绝大多数,而且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投票表决权超过50%)则例外。另一种,独立董事的使命被认为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控股股东侵害,比如在股权较为集中的欧洲大陆和许多亚洲国家。我国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见,在我国独立董事的定位是代表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大股东或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等情形,独立董事被期望成为中小股东代言人。

我国最早设立独立董事的是青岛啤酒,其于1993年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1997,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专门列出了关于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款。1999,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至少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2000,国家经贸委提出大型公司制企业应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证监会2001821日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2002630日前至少需要设立2名独立董事,2003630日前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2004127,证监会又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二)独立董事公司治理责任及其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目前规范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1816日实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6316日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81230日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其中《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法律法规。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独立董事同董事会其他董事一样,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2001816日实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主要来自高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一些专业机构等。

二、案例概况

(一)康美药业企业发展历程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康美药业”(上交所:600518)1997年,由民营企业家马兴田先生创立,公司位于广东省普宁市,2000年开始进行股份化改组,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经过二十多年,公司已发展为一家以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为主导,集药品生产、研发及药品、医疗器械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医药企业、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康美药业先后通过了化学药GMP,中药GMPGSP认证,以及ISO14001ISO9001GB\T28001等管理体系认证。康美药业拥有1个化学药品生产基地、2个中药饮片生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1个中药饮片物流配送中心、1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从公司近10年的经营情况看,2016年及以前几年公司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营业利润等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均保持就快增长,2016年以后,公司经营开始出现大幅度下滑,尤其是2019年、2020年均出现了较大幅度亏损。

2-1 康美医药2011年到2015年合并利润表主要经营指标1(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1

营业总收入

180.67

159.49

133.59

111.65

60.81

2

营业总成本

149.21

133.36

112.28

95.16

49.89

3

营业利润

32.18

26.66

21.79

16.97

11.48

4

利润总额

32.43

27.07

22.14

16.93

11.80

5

所得税

4.86

4.21

3.34

2.51

1.75

6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27.57

22.86

18.80

14.41

10.05


2-2 康美医药2016年到2020年合并利润表主要经营指标2(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1

营业总收入

54.12

114.46

170.65

175.79

216.42

2

营业总成本

95.73

148.21

162.52

148.75

177.52

3

营业利润

-271.42

-38.69

6.87

28.86

39.58

4

利润总额

-276.84

-43.91

6.72

28.77

39.88

5

所得税

0.63

2.64

3.02

7.34

6.51

6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277.36

-46.61

3.74

21.50

33.40

(二)起底康美药业2016年到2018年财务造假

2018年的1016日,在搜狐网“市值风云”专栏一篇名为《康美药业盘中跌停,疑似财务问题自爆:现金可疑,人参更可疑》财务分析文章,将媒体对康美药业财务真假的质疑推向了高峰。该分析文章的作者发现,在康美药业的财报中,2015年到2017年,公司账上分别有158亿元、273亿元和341亿元的货币资金,康美的账上有这么多现金,但这家公司却仍然在大量贷款。而且,利息支出比利息收入要多很多,这显然不符合基本的财务常识。该质疑财务分析文章在网上公开发表当天,康美药业的股票跌停,此后三天连续跌停。也就在1016日当天晚上,证监会紧急成立康美药业核查小组,第二天,核查小组迅速进入康美药业,调取相关的财务凭证,就此展开对康美药业的财务调查。

2020513日,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通过对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核查发现,2016年到2018年,康美药业通过伪造和变造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回款凭证、伪造定期存单,累计虚增收入达到291.28亿元,虚增利润40多亿元。

2-3 康美药业2016年到2018年合并利润表部分指标信息造假摘要3

序号

项目

虚增营业收入

亿元

多计利息收入

亿元

虚增营业利润

亿元

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1

2016年年报

89.99

1.51

6.56

16.44

2

2017年年报

100.32

2.28

12.51

25.91

3

2018年半年报

84.84

1.31

20.29

65.52

4

2018年年报

16.13

 —

1.65

12.11

 —

合计

291.28

5.1

41.01

 —

经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201611日至20186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

2-4 康美药业2016年到2018年合并资产负债表部分指标信息造假摘要4

序号

项目

虚增货币资金

亿元

调增资产总额

亿元

占公司披露总资产

%

占公司披露净资产

%

1

2016年年报

225.49

 ——

41.13

76.74

2

2017年年报

299.44

 ——

43.57

93.18

3

2018年半年报

361.88

 ——

45.96

108.24

4

2018年年报

 ——

36.05

 ——

 ——

 —

合   计

886.81

36.05

 ——

 ——

(三)康美药业受处罚独立董事履历及其履职概况

2016年到2018年,康美药业董事会成员均为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

2-5 2016-2018年康美药业董事会情况5

序号

时间

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1

2016

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

林大浩、李石  

李定安、张弘 、江镇平

2

2017

李定安、张弘 、江镇平

3

2018

江镇平、郭崇慧、张平


江镇平:男,19572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先后任广东省南澳县农机局会计、广东省普宁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任所长等职务。先后获“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广东省会计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擅长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郭崇慧:男,1973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统工程研究所所长、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数量经济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运筹学会理事、辽宁省自动化学会理事。2007年,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2011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张平:男,1975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先后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各一次,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能力。

李定安:男,1945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先后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副会长(首届)、湖北省成本研究学会常务理事兼任湖北民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深圳光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广东省国际税务学会理事、广东省地方税务学会理事、广东省制造业协会企业发展研究专家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武汉市第八届政协委员、湖北省第七届政协委员、政协广东省第八、九、十届常务委员会委员。

张弘:男,1970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人力资源管理博士后,先后任职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江苏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广东美的制冷家电集团等。


2-6 康美药业5名受罚独立董事任职情况6

序号

姓名

独立董事任职时间

监事任职时间

1

李定安

2012/5/16-2015/5/15;2015/06/02-2018/06/01

2018/5/17-2021/5/16

2

江镇平

2015/06/02-2018/06/01;2018/5/17-2021/5/16

 ——

3

张弘

2014/4/2-2015/5/15;2015/6/2-2018/5/17

 ——

4

郭崇慧

2018/5/17-2021/5/16

 ——

5

张平

2018/5/17-2021/5/16

 ——

其中,2016年度康美药业共召开12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会议,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2-7   2016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7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李定安

12

12

8

0

0

2

江镇平

12

12

8

0

0

2

张弘

12

12

8

0

0

2

2017 年度公司共召开 13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大会会议,具体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2-8                     2017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8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

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李定安

13

13

11

0

0

2

江镇平

13

13

11

0

0

2

张弘

13

13

11

0

0

2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 14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大会会议。我们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2-9  2018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9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李定安

4

4

3

0

0

2

江镇平

14

14

10

0

0

2

张弘

4

4

3

0

0

2

郭崇慧

10

10

7

0

0

1

张平

10

10

7

0

0

1

(四)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独立董事责任认定及其行政处罚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认定康美药业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其中,证监会认定康美药业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五位独立董事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位独立董事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投赞成票或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已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已尽勤勉义务,应当对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江镇平、李定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张弘、郭崇慧、张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5位独立董事已经合计罚款85万元。

2-10  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年报投赞成票独立董事10(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

2016年报

2017年报

2018年半年报

2018年报

1

虚增营业收入

89.99

100.32

84.84

16.13

2

多计利息收入

1.51

2.28

1.31

 —

3

虚增营业利润

6.56

12.51

20.29

1.65

4

虚增货币资金

225.49

299.44

361.88

 —

5

调增资产总额

 —

 —

 —

36.05

6

审议投赞成票独立董事

李定安、张弘

、江镇平

李定安、张弘、江镇平

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张弘

江镇平、郭崇慧、张平

(五)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独立董事连带赔偿责任判决

202111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包括5名独立董事在内的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判决书,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相对过失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2.459亿元),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1.2295亿元)。江镇平等5名曾任或在职的独立董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对比5位独立董事薪酬来看,可谓是“天价”。

2-11 康美药业2016年到20185名独立董事任职收入情况11(单位:万元)

序号

姓名

2016

2017

2018

合计

1

李定安

7.39

7.39

14.84

29.62

2

江镇平

7.39

7.39

10.08

24.86

3

张弘

7.39

7.39

3.70

18.48

4

郭崇慧

 ——

 ——

7.00

7

5

张平

 ——

 ——

7.00

7

 —

合   计

22.17

22.17

42.62

86.96

康美案是2005年《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中对5名独立董事的判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参考资料

本案例的关注重点在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履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上,与之相关的参考资料除了案例正文提供的背景资料、案例概况外,还包括公司治理理论、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如果需要从公司治理角度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进行扩展研究,可资参考的其他有关主要资料目录可见表3-1

 表3-1  其他主要参考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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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04.30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历次会议决议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历次会议决议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历次会议决议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监事历次会议决议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讨论问题

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社会媒体揭露,到证监会介入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广州中院巨额赔偿判决带给人们太多的启示,引发人们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治理责任太多的思考。本案例的侧重点仅在于: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责任,重点思考如下问题:

1.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还是决策?请说明理由。

2.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年度报告投赞成票,是否就能判定他们未尽勤勉义务?请说明理由。

3.康美药业独立董事从公司所得到的报酬,与其承担的风险是否对等?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广州中院对独立董事连带经济赔偿责任判决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4.从康美药业案例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行选任制度是否存在缺陷?请说明理由。

5.从康美药业案例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要能胜任其履职责任,充分发挥治理作用,应该具备哪些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11的资料来源:根据http://www.cninfo.com.cn/康美药业历年年报数据整理

22的资料来源:根据http://www.cninfo.com.cn/康美药业历年年报数据整理;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数据是经过更正前的数据。

33的资料来源:来自中国证监会官网

44的资料来源:来自中国证监会官网

55的资料来源:根据http://www.cninfo.com.cn/中康美药业历年年报数据整理。

66的资料来源:根据http://www.cninfo.com.cn/中康美药业历年年报数据整理。

77的资料来源:根据http://www.cninfo.com.cn/中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数据整理。

88的资料来源:根据http://www.cninfo.com.cn/中康美药业2017年年报数据整理。

99的资料来源:根据http://www.cninfo.com.cn/中康美药业2018年年报数据整理。

1010的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官网资料、http://www.cninfo.com.cn/中康美药业历年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整理。

11 11的资料来源:根据http://www.cninfo.com.cn/中康美药业历年年报数据整理;李定安2018年收入为担任监事收入。



 “从康美药业案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治理责任

案例使用说明书

一、本案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案例旨在加强学员对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使学员理解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责任和边界,理性客观认识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另外,在学员理解和掌握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能深入理解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对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治理责任与效应展开深入思考与探讨,以及客观、合理将独立董事制度运用在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设计及分析评价中。

二、案例讨论的准备工作

为了实现本案例的目标,学员应该掌握以下知识:

1、理论背景

本案例涉及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等相关概念和理论,也涉及《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业背景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18)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以中药饮片为核心,聚焦药材种植、药材交易、生产开发和终端销售,布局中医药全产业链,已基本贯穿中医药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产业,业务渗透中医药全产业链的各个关键环节。公司先后在全国各地投资建立17个中药饮片和医药现代化生产基地,140多家涵盖药材种植、中药材交易市场、现代物流中心和产业基地等业务的企业,管理的交易市场交易规模占全国的60%以上,制定中药饮片等多个国家标准,公司以智慧药房为抓手,致力打造“大健康+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体系,成为中医药全产业链精准服务型“智慧+”大健康产业上市企业。

3、制度背景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目前,具体规范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主要有2001816日实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6316日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81230日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其中《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要点

1、需要学员识别的关键问题

本案例需要学员识别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财务造假等。

2、解决问题的可供选择方案

方案一: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治理责任边界

独立董事的治理责任主要包括监督和决策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职能职责是相辅相成的,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一方面,决策是董事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责,是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责,独立董事大部分监督工作实际上也是通过参与决策来实现的。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身份,相对于其他董事,更有利于监督。尤其是在涉及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事项上,因为独立董事没有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会比有利害关系的非独立董事的意见更加中立和可信。对于涉及财务报告质量之类事项的监督,除了担任审计委员会职务的独立董事需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外,董事会全体董事对财务报告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样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既没有要求独立董事在对财务报告质量监督上比非独立董事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没有对非独立董事减轻其在财务报告质量监督上的责任。同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治理责任边界并没有一个很清晰、客观的界定,相关规定都比较模糊宽泛,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就存在很大的重叠关系,或者二者的监督职能边界不是很清晰。因此,需要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环境,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治理边界作出明确清晰界定,既不能够对独立董事抱有过高且不切实际的要求,也不让独立董事无所作为。

方案二: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与选聘制度

可以参考美国的公司董事协会,成立类似的全国性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建立或完善自律组织管理制度机制,对全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包括制定准入条件和进行准入管理、制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和进行薪酬管理、制定工作指引和执业标准、组织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定自律管理规范、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对独立董事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及保护独立董事合法权益等。有意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且符合条件的人士可以自愿申请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入该组织,成为其会员。上市公司需要独立董事时,其候选人全部从其会员库中按照一定的维度(如专业、行业、职业经历等)随机抽取,在通过独立性审查并经被抽中会员本人同意后,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同时,独立董事的薪酬及履职待遇标准也由该组织统一制定(可区分不同类型的公司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不同职务)。独立董事的薪酬可以由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支付给该组织,再由该组织支付给各位独立董事。该自律组织应当定期向上市公司了解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上市公司对某位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不满,也可以向该自律组织投诉。这样,就彻底消除了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或管理层选任的弊端,独立董事不“独”和不“懂”的问题同时得到了解决。

方案三:建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

参照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做法,建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我国的国务院国资委在央企(包括整体上市的央企上市公司)实行的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制度,已有十多年的经验,也取得了很不错的效果。由于董事会议案大多数都是公司管理层提出来的,而内部董事基本上就是管理层成员;即使议案不是管理层提出来的,内部董事的意见也往往倾向于与公司董事长(内部董事担任的)、总经理等保持一致。当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少数时,独立董事如有不同意见,也是少数人的意见,往往会被多数人否决。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会对少数人形成很强的“压迫感”,独立董事在发表不同意见时需要克服更多的顾虑。当独立董事占多数时,独立董事会更加积极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和监督作用。

3、推荐解决问题的方案

1)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公司治理机制设定中重要一环,也是确保董事会和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

2)结合本案例反映出从不同视角对独立董事制度五个问题的讨论,主要涉及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董事的治理责任、选任聘用、行权履职等问题,案例提出的可供选择的三个解决方案,实际上是从三个维度提出的一揽子解决办法。而在本案例中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独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是关键问题所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要构建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方案一和方案二或是比较可行的。

四、教学组织方式

1、本案例讨论题目依次是:

1)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主要职能职责是什么?

2)独立董事的监督与监事会的监督区别和联系主要在哪些方面?

3)应当构建怎样的董事会人员结构与比例?

4)独立董事与外部董事、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治理作用如何差异定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发挥怎样的治理作用?

5)如何从董事会运行机制上保障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地行权履职?如何对独立董事行权履职情况进行有效评价与报告?

6)独立董事应当具备怎样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7)独立董事应当如何进行选聘与任用?

2、课时分配:

1)课后自行阅读资料:8小时

2)小组讨论:2小时

3)分小组发言:2小时

4)课堂总结:1小时

3、讨论方式:

本案例可以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

4、讨论总结

本案例的讨论需要注意的是:明确的提出案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对问题有开阔的思路和想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