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IPO前突击分红:回报还是套现
发布人:王辉艳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次数:1292

豪森股份IPO前突击分红:回报还是套现?

专业领域/方向财务管理

适用课程《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

选用课程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

编写目的本案例旨在引导学员重点关注实务中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根据本案例资料,一方面学员可以思考和理解拟上市公司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的动因以及该行为的经济后果;另一方面,在理解和掌握企业分红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学员能深入理解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适当的涵义及要求,并能提出防范拟上市公司IPO前超高比例分红的合理化建议。

知识点利润分配;上市融资;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

关键词现金分红;IPO;股权结构;利益相关者

中文摘要豪森股份IPO前净利润不高,负债不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却在2019年突击分红过亿,使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引起媒体和投资者关注。考虑到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尚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究,因此,本案例在素材选择、题目设计上都引导学员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突击超高比例分红的动因及现金分红的适当性问题。

英文摘要Haosen Corporation’s net profit before IPO was not high, there were many liabilities, and the Net Cash Flow from Operating Activities was negative. However, in 2019, it suddenly paid dividends of more than 100 million, making the undistributed profit negative, which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media and investor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cash dividend of the Pre-IPO company and the degree of concern is relatively weak, there are many issues worth studying. Therefore, in material selections and topics design, this case is focused on guiding students attention to the motivation of the Pre-IPO company’s super high ration dividend and the appropriateness of cash dividend.

豪森股份IPO前突击分红:回报还是套现?

202010月,等待上市的豪森股份1688529.SH)进入媒体和投资者的视野,主要原因是公司净利润不高,负债不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负,却在2019年突击分红过亿,致使公司2019年未分配利润为负!就在宣告分红后20天,公司当机立断,实施了股改前的第二次增资,为上市做足准备的同时,三位实际控制人已然“落袋为安”。然而,招股说明书显示,豪森股份计划上市募集8亿元资金,有近1/3用来偿还贷款。我们这里关注的焦点在于:豪森股份IPO前突击分红的适当性。

一、背景简介

(一)IPO注册制改革

2018115日,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时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以便做出投资决定,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

(二)注册制下IPO股票并上市的监管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发行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三个方面。

(三)公司分红的相关法规、政策

《公司法》第八章第166条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了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提供了指引性规定。

二、案例概况

(一)豪森股份简介

豪森股份是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前身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豪森有限),成立于200294日。豪森有限于20191016日整体变更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经多次增资后,上市前注册资本为9600万元。2020119日,豪森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总股本变为128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德熙,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行业分类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

豪森股份是一家智能生产线和智能设备集成供应商,主要从事智能生产线的规划、研发、设计、装配、调试集成、销售、服务和交钥匙工程等。公司在智能生产线领域的技术积累和沉淀结合下游客户的具体工艺需求,可以大大扩展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和范围,可以广泛用于航空航天、OLED 显示材料、3C 电子、光伏、食品医疗等产业。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汽车整车厂商和大型汽车核心零部件厂商,主要通过为客户建设智能生产线实现收入和利润。凭借多年积累的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公司获得了国内外一流客户的认可,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上汽通用、特斯拉、采埃孚、北京奔驰、长安福特、华晨宝马、标致雪铁龙、康明斯、格特拉克、卡特彼勒、上汽集团、一汽大众和盛瑞传动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

(二)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使未分配利润为负

20204月,豪森股份通过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豪森股份招股说明书显示,豪森有限在IPO报告期共计分红5次,累计派现14525万元,其中以20197月突击分红金额最多,派现10400万元,占IPO报告期分红总额的71.60%。因20197月的突击分红,结果2019年末豪森股份的未分配利润为-518万元。

1.IPO报告期股利分配情况

12017年分红共计2275万元

201761日,经豪森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豪森有限对截至20161231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中的400万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当月,该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20171113日,经豪森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豪森有限对截至20161231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中的1875万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201712月,该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22018年分红875万元

2018112日,经豪森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豪森有限对截至20171231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中的875万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当月,该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32019年分红共计11375万元

201918日,经豪森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豪森有限拟截至20181231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中的975万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当月,该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2019710日,经豪森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豪森有限对截至2019630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中的10400万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次月,该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2. 豪森股份IPO报告期财务报表的部分项目

2-1、表2-2、表2-3分别是豪森股份IPO报告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简表。从表2-1看出,2019年末的未分配利润为-518万元,表明20197月的分红已经远超当时的未分配利润。从表2-2看出,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是2814万元、3411万元,2019年的分红总额甚至是2018年和2019年两年净利润的1.83倍,即提前把2019年的净利润分掉还不够。从表2-3看出,2018年、2019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是-8649万元、-970万元,加上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51万元、656万元,表明公司分红的现金主要是筹资而来。

2-1 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货币资金

16874

10370

21194

流动资产合计

169524

166230

137131

资产总计

223297

218363

185024

短期借款

53221

44197

2656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5500

6000

4500

流动负债合计

183185

203386

167030

长期借款

3000

8500

14500

负债合计

187209

212990

182610

股本

9600

1116

1116

资本公积

26798

120

120

盈余公积

-

-

837

未分配利润

-518

4114

625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6088

5373

241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223297

218363

185024

资料来源:根据豪森股份招股说明书整理


2-2  合并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105090

81695

65458

二、营业总成本

102232

76736

61683

其中:营业成本

75589

60292

49100

财务费用

2771

2098

963

其中:利息费用

3001

2385

1245

利息收入

135

202

224

加:其他收益

1608

1317

332

投资收益

0.46

-

-

三、营业利润

4542

5401

3903

四、利润总额

4557

5356

3869

五、净利润

3401

4714

318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11

2814

1582

资料来源:根据豪森股份招股说明书整理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解释,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是受新签合同订单及其波动、在手订单总额及其推进进度、合同款项结算模式、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及项目投入周期短、集中度高的生产经营模式特点影响;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值主要为负数,主要是因为公司仍处于发展成长期,历年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多;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值,主要是公司处于成长期,资金需求量较大,通过取得银行借款及吸收投资者投入资金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所致。

2-3 合并现金流量表简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70

-8649

1033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26

-5402

-379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95

3201

662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011

-10853

13178

资料来源:根据豪森股份招股说明书整理

(三)IPO发行概况及募集资金情况

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IPO拟发行新股不超过3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发行后总股本1280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运用,依据轻重缓急拟投资于三个项目: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各项目拟募集资金如表2-4所示。

2-4 豪森股份IPO募集资金所投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

生产线建设项目

46354

45000

56.25%

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117

10000

12.5%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25000

25000

31.25%

合计

81471

80000

100%

资料来源:根据豪森股份招股说明书整理。


其中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豪森股份全资子公司豪森瑞德,拟将25000万元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理由如下:

1.业务模式及行业竞争情况导致流动资金投入大且呈现上升趋势

近年来,下游汽车行业持续增长,有力地推动了汽车装备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公司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5457.66 万元、81694.63万元和105089.60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6.71%。公司的产品为应用于汽车领域的智能生产线,是下游客户的固定资产,产线建设周期较长且前期原材料采购资金投入较大且存在在装配前集中投入的特点,公司的业务拓展对营运资金投入要求较大,尤其是在发行人新签合同订单金额保持较高水平的情况下,从而导致发行人存货和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占流动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同时,近年来,受汽车行业产销量增长放缓甚至有所下滑的情况下,市场竞争有所加强,客户整体预付款项比例在降低,回款周期相对拉长,这对发行人的流动资金投入和资本实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率,节约利息支出和提高盈利能力

为了满足购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和补充流动资金对货币资金的需求,最近三年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维持在较高水平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同时预收款项和应付账款维持在较高水平,这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最近三年末,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98.70%97.54%83.84%,最近三年,发行人发生利息支出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合计金额分别为2327.90万元、3147.74万元和3327.44万元,通过偿还银行贷款25000万元,一方面可以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从而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在增加权益资本和降低有息负债水平的同时,大大增加了未来有息负债的举债空间,资本筹措能力得到大大增强,为发行人应对新承接订单波动及行业竞争变化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另一方面,按照20191231日的资产负债水平及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测算,可以将资产负债率由83.84%降至72.64%,节约利息支出1305万元,从而降低了发行人的财务杠杆和财务风险水平,提高了盈利能力。

最终,豪森股份于20208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于20201028日发行新股3200万股,每股发行价20.20元,发行市盈率75.80

,发行总市值64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63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9006万元。202011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88529,股票简称:豪森股份。

(四)IPO前的股权结构

豪森股份IPO前的股权结构如图2-1所示。豪森股份IPO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

报告期期初至2019729日,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共同控制发行人100%的股权。2019730-20191223日,发行人先后进行了6次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9600万元。报告期期末,董德熙直接持有发行人3.92%股份,通过博通聚源和豪森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34.79%的股份表决权;赵方灏直接持有发行人3.92%股份,通过科融实业间接控制发行人14.68%的股份表决权;张继周直接持有发行人3.92%股份,通过尚瑞实业间接控制发行人14.68%的股份表决权,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通过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方式合计共同控制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75.91%,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三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注:董博为董德熙之女;赵书辰为赵方灏之子;张思萌为张继周之女)

2-1 豪森股份IPO前的股权结构

(五)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方案

2021428日,豪森股份发布了上市后的首份年报——2020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1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440万元,每股收益0.83元。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3元(含税),截至 2021426日,公司总股本为12800

股,以此计算合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470.4

元,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06%。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该利润分配预案于202168日实施完毕。

三、参考资料

本案例的关注重点在豪森股份IPO前突击分红的适当性上,与此相关的参考资料除了案例正文中提供的背景资料外,还包括有关注册制改革、IPO上市、证券发行与承销等法规。

本案例可资参考的主要资料如下:

1.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3.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

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5.豪森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

6.谢德仁.企业分红能力之理论研究[J].会计研究,20132):22-32.

四、讨论题目

现金分红是股份制企业回报股东的一种方式,也是股东剩余索取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但是,豪森股份IPO前不顾公司财务状况和分红能力,突击分红过亿,使未分配利润为负,引起媒体和投资者关注。本案例的侧重点仅在于:结合豪森股份IPO前后的分红情况,重点思考如下问题:

1.豪森股份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违规吗?

2.豪森股份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的动因是什么?

3.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看,豪森股份IPO前超高比例分红是适当的吗?

4.豪森股份IPO前后的分红政策为什么会有巨大变化?

5.如何防范拟上市公司IPO前的超高比例分红行为?


1除非特别说明,本案例中的“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豪森股份”等均是指: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豪森股份IPO前突击分红:回报还是套现?”

案例说明书

一、本案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案例要实现的教学目标在于:引导学员重点关注实务中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一方面学员可以思考和理解拟上市公司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的动因以及该行为的经济后果;另一方面,在理解和掌握企业分红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学员能深入理解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适当的涵义及要求,并能提出防范拟上市公司IPO前超高比例分红的合理化建议。

二、案例讨论的准备工作

为了实现本案例的教学目标,学员应该具备下列相关知识背景:

(一)理论背景

股权融资理论,企业分红的基础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IPO定价理论及方法,自由现金流量的定义及计算,现金持有水平的衡量方法等。

(二)制度背景

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对企业分红的相关规定;国家关于注册制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发行与承销等方面的现行规范。

三、案例分析要点

(一)需要学员识别的关键问题

本案例需要学员识别的关键问题有:拟上市公司IPO前超高比例分红的动因、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适当比例、拟上市公司IPO前超高比例分红的防范。

(二)解决问题的可供选择方案

1.关于拟上市公司IPO前超高比例分红动因的判断

1)回报股东

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是股东行使剩余索取权的体现,也是公司回报股东的一种方式。如果公司在IPO报告期之前一直没有或很少分红,累积了大量未分配利润,且具有分红能力1,那么在IPO前实施高比例分红是回报老股东的合理方式。

2)大股东套现,规避风险

拟上市公司股权一般十分集中,绝大部分股份直接或间接地归实际控制人所有,IPO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就会被稀释,实际控制人具有强烈动机推动公司实施超高比例分红。另外,募集资金所投项目能否取得预期效益,是不确定的。因此,大股东通过拟上市公司IPO前超高比例分红的形式套取现金,“落袋为安”。

2.关于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适当比例的确定

1)现金分红适当性的界定

现金分红要适当,有三层意思:第一是现金分红要合法;第二是现金分红要合适;第三是现金分红要妥当,正当。

现金分红要合法,是指现金分红要合乎《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的要求。现金分红要合适,是指现金分红要满足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要求,具备可供股东自由分配的自由现金。现金分红要妥当,正当,是指现金分红要兼顾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任何一方不能侵占或损害其他各方的利益。对拟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股权十分集中,大股东拥有大部分股权且一般担任公司高管,故现金分红主要是兼顾现股东、债权人和未来公众股东的利益,现股东不能侵占或损害其他两方的利益。

2)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适当比例

第一,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合法比例:0%90%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现金分红比例不超过90%

第二,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合适比例:40%60%

根据谢德仁教授(2013)的研究,2公司留存收益为正值且还拥有自由现金,公司才具备分红能力。因此,在两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分红能力,即不能实施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为零。第一种情况是,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期末留存收益不大于零,不能实施现金分红;第二种情况是,公司留存收益为正,但期末自由现金不大于零,不能实施现金分红。另外,纪新伟(2012)研究得出,3现金分红比例的合理区间是40%60%,以50%为主,并通过国际比较和案例分析论证这个现金分红的合理区间是可行的;刘达(2017)从股东和企业两个角度进行经验检验,4得出:现金分红的适当比例应该位于净利润的59.34%63.25%之间。因此,一家正常经营且业务保持稳定增长的公司,现金分红的合适比例位于40%60%之间。

第三,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适当比例:0%40%

IPO申报的报告期一般为三年。IPO申报时都会列明重大金额的资本性支出,正常情况下,公司因为自有资金无法满足需求才会上市募集资金,所以报告期最近一年不应当实施现金分红,即分红适当比例为零。

考虑到股东的消费需求,以及一些很早就投资拟上市公司的创投股东的合理分红要求等,可在报告期的前两年适当进行现金分红。但前两年的分红还应兼顾未来公众股东的利益,公众股东拿出真金白银投入公司,且IPO股价一般较上市前会存在大幅溢价,这部分溢价由现股东所享有,作为补偿,现股东应将累积的未分配利润拿出一部分与公众股东进行共享。为此,可取前述现金分红的合适比例区间40%-60%的下限40%作为前两年的现金分红适当比例。如果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以前年度没有分过红,可在报告期前两年对累积未分配利润的40%实施分配。

综合来说,拟上市公司报告期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的适当比例为零;报告期前两年如果满足净利润、留存收益均为正的条件,现金分红的适当比例为40%

3.关于拟上市公司IPO前超高比例分红的防范对策

1)监管机构订立拟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规定

证监会尽快专门订立拟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规定,或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制度中增设现金分红的条款,明确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的现金分红比例,使拟上市公司的分红实施、监督与审核有章可依。

2)中介机构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

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IPO注册制下,保荐机构应更加关注公司融资需求的真实性、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在拟上市公司的行业定位、发行条件、治理规范性等方面严格把关。具体到现金分红上,中介机构要指导和监督拟上市公司遵守现金分红的规定,在辅导期间按规定适当分红。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不当分红方案,中介机构要及时予以阻止,更不能在利益诱惑下迎合公司或大股东的需求,沦为拟上市公司的集体“帮凶”。

3)改新股定价法为综合定价法

将新股定价法由PE定价法改为综合定价法,即结合PE(市盈率)、PB(市净率)、PC(市现率,等于股价除以每股现金)对新股进行综合定价。比如可以采用加权定价法,分别给予PE法、PB法、PC法确定下来的三个价格适当的权重,然后加总确定新股发行价格。考虑到盈利能力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可以给予PE法定价较大的权重。具体权重可以运用专家调查法,向各界专家匿名征求意见,经过多轮意见征求后,最后由证监会或交易所确定。

(三)推荐解决问题的方案

1.关于本案例豪森股份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动因的判断

本案例中豪森股份20197月突击分红10400万元的动因,主要是大股东套现。理由如下:

1)突击分红时,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不足

20191月分红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3139万元。2019710日,公司决定分红10400万元,即使此时将2019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11万元作为利润分配基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也只有6209万元,分红金额大约是可供分配利润的1.7倍,说明20197月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严重不足。

2)突击分红时,公司分红能力低下

根据豪森股份IPO报告期的财务数据,分别计算2017-2019年的自由现金流量:

2017年末,自由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利息支出=10339-3790-2328=4221(万元)。

2018年末,自由现金流量=-8649-5402-3148=-17199(万元)。

2019年末,自由现金流量=-970+1626-3327=-2671(万元)。

2018年与2019年的自由现金流量都为负,表明公司不具备分红能力。

3)突击分红的资金全部归于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9729日,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共同控制发行人100%的股权,表明突击分红的10400万元资金全部落入三个实际控制人的口袋。

2.关于本案例豪森股份2019年适当分红的建议

由于2018年末公司自由现金流量为负,不具备分红能力。但是,2018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有4114万元,考虑到老股东的分红需求,可将其不超过40%的部分分配给股东,即2018年度分红最多1645万元。

20191月,豪森股份将截至2018年末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中的975万元作为现金股利分配给股东是适当的。

2019年作为IPO报告期最近一年,预计有重大资本性支出并准备上市募集资金,该年度不应当分红,即分红适当比例为零。

3.关于拟上市公司IPO前超高比例分红的防范对策在本案例中的有效性探讨

1)监管机构订立拟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规定

现有法律中,只有《公司法》对利润分配作了最低要求,即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因而有些拟上市公司就“肆无忌惮”地在IPO前突击实施超高比例分红,大股东“明目张胆”套现。

如果证监会订立规章,明确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的现金分红比例,则拟上市公司的分红实施、监督与审核都有章可循。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违规分红,则交易所上市委审核、证监会注册都会“亮红灯”,不予通过。

证监会订立规章,可以有效阻止本案例中的豪森股份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行为。

2)改新股定价法为综合定价法

目前的新股主要以市盈率(PE)法进行定价,起决定因素的是每股收益,公司账上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持有量对股票发行价格影响极小。

将新股定价法由PE定价法改为综合定价法,即结合PEPBPC对新股进行综合定价。由此,如果拟上市公司突击实施超高比例分红,虽然不影响PE法定价,但公司账上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大幅减少,会拉低PB法、PC法确定的价格,导致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降低,募集资金减少。本案例中豪森股份突击分掉10400万元,如果改为综合定价,发行3200万股新股会减少多少募集资金呢?假设PE法价格权重50%PB法价格权重25%PC法价格25%PE定价20.20/股不变,假设发行PB3倍,假设发行PC10倍,测算出豪森股份IPO前这种分红行为会减少募集资金约8450万元。面对此种后果,大股东在IPO前推动公司实施超高比例分红就得权衡利弊。

改革新股定价机制,也可以有效抑制本案例中的豪森股份IPO前超高比例分红行为。

3)中介机构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

中介机构的聘任一般由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决定。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只要不违规,一般会迎合大股东的偏好。特别是承销商因承销收入与募集资金挂钩,主观上也有抬高发行价格的动机。

因此,中介机构能否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而起到有效阻止豪森股份IPO前超高比例分红行为的作用,在没有订立分红规章和改革当前新股定价机制之前,主要取决于中介机构的自律能力。

四、教学组织方式

(一)问题清单及提问顺序、资料发放顺序

本案例讨论题目依次为:

1.豪森股份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违反了相关规定吗?

2.豪森股份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的动因是什么?

3.豪森股份IPO前突击超高比例分红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有什么影响?

4.豪森股份IPO报告期间每年都具有分红能力吗?

5.豪森股份IPO报告期间的分红都适当吗?为什么?

6.豪森股份IPO前后的分红政策为什么会有巨大变化?

7.如何确定拟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适当比例?你建议豪森股份2019年分红的适当比例为多少?

8.如何防范豪森股份这种拟上市公司IPO前的超高比例分红行为?

本案例的参考资料及其索引,在讲授有关知识点之后一次性布置给学员。

()课时分配

1.课后自行阅读资料:3小时;

2.小组讨论并提交报告提纲:3小时;

3.分小组发言:3小时;

4.课堂总结:0.5小时。

()讨论方式

本案例可以采用小组方式进行讨论。

()课堂讨论总结

课堂讨论总结需要注意的是:明确提出案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对问题要有开阔的思路和想法;提醒学员对焦点问题或有争议观点进行进一步思考;建议学员对案例素材进行扩展研究和深入分析。


1公司具备分红能力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企业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还拥有源自自由现金流量的自由现金。

2谢德仁.企业分红能力之理论研究[J].会计研究,20132):22-32.

3纪新伟.国有企业合理分红比例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2.

4刘达.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适当性及影响因素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7.